未經設立登記,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,稱業務者,以經常性之社會活動,並反覆執行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
要 旨:公司法第 19 條第 1 項係規定,未經設立登記,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
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;並如有違反者,可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
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,並自負民事責任;行為人有二人
以上者,連帶負民事責任,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,其中所指
之「業務」,應以社會一般觀念,有為經常性之社會活動,並以反覆執行
同種類之行為為其主要目的者稱之。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)
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;並如有違反者,可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
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,並自負民事責任;行為人有二人
以上者,連帶負民事責任,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,其中所指
之「業務」,應以社會一般觀念,有為經常性之社會活動,並以反覆執行
同種類之行為為其主要目的者稱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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