員工誠實保證保險
承保對象 :
以金融機構、政府機關、公私企業及人民團體為對象。個別員工直接要保暫不接受。所有被保證員工,應以接受聘僱,受有人事管理
約束,並領受薪資者為限。
保險標的 :
被保險人所有依法應負責任或以任何名義保管之財產為標的。前項所稱「財產」,包括貨幣、票據、有價證券及有形財物在內。
承保範圍 :
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所有、依法應負責任或以任何名義保管之財產,為任一被保證員工,在其被保證期間內,因單獨或共謀之不誠實
行為所致之直接損失負賠償之責。
前項所稱「不誠實行為」係指被保證員工之強盜、搶奪、竊盜、詐欺、侵佔或其他不法行為而言。
承保方式 :
◎ 列名方式 :以明細表載明被保證員工之姓名、職務及個別之保險金額。
◎ 列職方式 :以明細表載明被保證職位之在職人數及每人之保險金額,各該職位之員工必須全部投保。以列職方式承保時,應簽發
批單變更部分條款,批單格式詳附錄。
◎ 混合方式 :被保險人之全部員工,除經管財物人員依照列名、列職方式辦理外,其他非經管財物人員,得按其總人數統保之,每
人之保額均應一律,並須全部投保。
保險金額 : 依被保證員工職務需要而定;每人之最低保險金額,依照下列規定辦理:
◎金融業員工:新臺幣壹拾萬元。
◎其 他:新臺幣伍萬元。
保險期間 : 自生效日起訂為一年。保險期間屆滿時再簽發保險單續保之
保險費率 : ※分為全部員工投保及部份員工投保二類:
全部員工投保費率:
金融業:包括銀行 (庫、局)、信託投資公司、票券金融公司、信用合作社、農漁會信用部。
公營金融業:月費率萬分之 0.665;
民營金融業:月費率萬分之 1.425;
政府機關及公營企業機構:月費率萬分之 1.425;
民營企業機構及人民團體:月費率萬分之 1.90。
部分員工投保費率:
直接與財務有關人員:包括主管或經辦財務人員、出納人員、事務人員、財產管理人員、購料人員、投資貸款人員、外勤收款人員
、外勤推銷人員:月費率萬分之 2.375
間接與財務有關人員:主管或經辦主計人員、業務人員:月費率萬分之 1.425;其他人員:月費率萬分之 0.95。
保險費優待 : 依下列規定辦理之:
全部或部份員工投保於起保時將全年保險費一次交付者,得按總保險費給予百分之五之優待折扣。
各種附加保險 :
疏忽短鈔保險:
承保對象:以金融業員工為限,其他公民營機構員工,得由擬承保公司提請公會審查通過後,比照辦理。
超額保證保險:
承保對象:暫以銀行(庫、局)之員工全體投保原員工誠實保證保險,並以全體員工加保者為限。其他公民營機構,其員工總人數在一○○人以上者,得由擬承保公司提請公會審查通過後,比照辦理。
理賠申請 :發生損失時,被保險人應立即報警處理,於四十八小時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,並請提供理賠所需之資料,俾使盡速辦理賠償。